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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有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时发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8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市长姜有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时发言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市长姜有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时发言。他说,监察法草案是一部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不仅仅是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我完全赞同、坚决拥护监察法草案。我们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姜有为说,国家监察法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和机制固定下来,把党在反腐败斗争中摸索出来的经验和制度固化下来,对根除腐败意义重大。二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形成了完整的国家监察体系,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之路的创制之举。三是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到国家机构里,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新的里程碑。

  针对下步工作,姜有为表示,我们要贯彻落实好监察法,一是深化改革限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简政放权,进一步削减、调整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深化依法确权,特别是对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法确认、有效规范。三是深化科学配权,权力要分岗设置、分权制衡,有效改变“权出一岗”,实行更多的分级决策、分级管理,更好地进行分级授权。四是深化阳光示权。持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深化全程控权,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的过程控制,突出抓好公共资金、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环节,加强扶贫、征地拆迁、惠农政策落实等民生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形成全方位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监督的长效机制。(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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