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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就可逃避侵权责任?恶意侵权,惩罚力度更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案件回顾袁女士设计了一种美观、实用的组合式手机保护套,并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授权。2016年
案件回顾袁女士设计了一种美观、实用的组合式手机保护套,并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授权。2016年,袁女士发现有一名称为“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 案件回顾袁女士设计了一种美观、实用的组合式手机保护套,并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授权。2016年,袁女士发现有一名称为“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的厂家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一致的侵权产品。袁女士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郑莹进行维权,并于2016年9月13日将该厂负责人罗某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原告在厂房内公证购买的过程,以及与此契合的被告对自己生产能力的宣传,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手机保护套的行为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故意不进行工商登记,并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手机保护套的事实,权利人因其侵权遭受的损害也不会有任何减少;对社会而言,此类不诚信经营下的恶意侵权行为的存在,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理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进行严谨审判,维护权利人利益。本案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袁女士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专业点评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侵权者罗某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假公司名进行不诚信经营,且实际侵权行为地亦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大大增加了本案的维权难度。本案代理人第一时间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侵权者无证经营,但侵权者非常狡猾,多次关门停产逃避检查。代理人进一步公证固定了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及侵权行为,并主张其恶意侵权。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并从重处罚。从本案的经验来看,面对隐蔽性更强的侵权者,原告方前期如果能系统性收集对方恶意侵权的证据,可为后续诉讼中侵权赔偿额的判定打下良好的基础。(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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