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明确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规处置将受处罚。《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办法》要求,在建筑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