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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种情形实行容错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过程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且符合法规政策,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判等因素,出现失

“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过程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且符合法规政策,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判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符合规定的10种情形,即可免责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近日,我区印发《龙泉驿区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10种情形可容错3类情况要区分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实施办法》共8章26条,系我区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容错纠错相关事项。哪些情形可容错,哪些情形不得容错,均给予了明确规定。

“容错纠错必须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容纠结合等几个原则,把支持改革发展和严格执纪执法结合起来。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要辩证分析问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妥善处置。”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实施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大胆探索、

先行先试,创造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临机决断、紧急避险,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过程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推动发展过程中着眼提高效率、解决问题,由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难以预判的因素等10种情形,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可予以容错。同时,对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区决策部署精神等7种情况,则不得实行容错。

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还强调说,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允许试错宽容失误鼓励干部改革创新

除容错的界限外,《实施办法》还对容错程序、结果运用、纠错机制、澄清保护、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两个责任”考核、评优表彰、选拔任用、绩效考核等方面,也不会受到影响。

“我们希望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在全区各级各部门引发不小的反响。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这将极大地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少了思想包袱,注入了“强心剂”。

大面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叶有志说,街道纪工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牢固树立“从严执纪执法是本职、严格容错纠错是爱护”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与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关系,精准把握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的界限,积极探索“如何容”“如何纠”“如何澄清”“如何保护”干部的有效方式方法,确保容错纠错机制、澄清保护机制落实见效。

区纪委派驻区发改局纪检组组长刘川表示,对干部职工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局纪检组一直以来都坚持“支持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教育违纪者、惩处违法者”的原则,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坚定了党员干部的信念和信心。下一步,区发改局将学习好、运用好《实施办法》,坚持容错纠错机制及其原则,把严管干部和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鼓励大家勇于创新、大胆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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