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林傲)昨日,记者从江海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对一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8000元的制裁措施决定书,对原、被告在诉讼中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林傲)昨日,记者从江海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对一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8000元的制裁措施决定书,对原、被告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及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制裁。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承认编号为0001133的江门永某天花装饰收款收据,不是2011年9月24日开具的,是其持旧的收据前去补开的。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时间为“2011年9月24日”永某天花装饰编号为0000458的收据,经与永某天花装饰2018年01月14日编号为0000457和2018年01月16日编号为0000459的收据(存根)核对,且根据法院依职权向江门永某天花装饰负责人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不可能是2011年09月24日开具的,属于被告为应对本案诉讼而伪造出来的证据。鉴于原、被告在诉讼中出具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扰乱法庭秩序、浪费审判资源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作出《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书是江海法院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妨碍诉讼行为作出的制裁。决定书作出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缴交罚款,原告在向市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也主动缴交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