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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哪些报酬是应得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0  浏览次数:124
核心提示:王女士:我于去年入职某公司销售部门,去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部主管利用公司销售渠道为其他公司销售产品获取利益,公司在调查期间
王女士:我于去年入职某公司销售部门,去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部主管利用公司销售渠道为其他公司销售产品获取利益,公司在调查期间怀疑我与该主管有勾结,但因没有实质证据,该事情暂告一 王女士:我于去年入职某公司销售部门,去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部主管利用公司销售渠道为其他公司销售产品获取利益,公司在调查期间怀疑我与该主管有勾结,但因没有实质证据,该事情暂告一段落,但此后我不时受到公司调查。今年3月,公司以顾客投诉为由,接连给我三次警告处分,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提出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去年工作期间折算应得的年度奖励金。经多翻争执,公司只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不同意支付年度奖励金,理由是公司制度以及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都约定员工获得该奖励的前提是工作满一年且该款发放时仍然在职。我认为,公司已承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支付赔偿金,却用合同约定为由,恶意扣减销售奖励金,不公平,希望能够追回。蔡律师: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只要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年度奖励金是王女士通过自身劳动而应获取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但其具体发放金额及发放条件可由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本案年度奖励金的发放双方合同有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规定,那么该约定及规定对双方就有约束力。据该公司规定,该年度奖励金的发放需符合员工工作满一年且奖励金发放时员工仍在职的两个条件,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如能证明公司的确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且公司已经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情况下,即表明,王女士的离职是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存在法定理由并提供充分依据,否则即为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解雇行为,王女士可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经认定该解雇行为违法,即使不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能证明是公司单方无恢复履行的意愿且未提供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即可适用民事法律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王女士主张的奖励支付条件不能成就是公司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所致,该情况应视为奖励金支付条件已成就,王女士主张公司支付该奖励金是有依据的。本期“律师热线”问题,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蔡莉雅接听并解答。(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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