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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这些变化关系你的钱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30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10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个税将面临的这些变化,关系每个人的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10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个税将面临的这些变化,关系每个人的钱包。市税务局为读者认真对新个税政策进行解读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10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个税将面临的这些变化,关系每个人的钱包。市税务局为读者认真对新个税政策进行解读。

问:个税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主要亮点有以下六个: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问: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答: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问: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遵从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此项政策平稳实施,税务部门将立足现有征管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简化手续、便于操作,让广大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可能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预扣个税时,单位就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如果没有将个人相关信息告知单位,预扣预缴没有享受到或者享受不到位的,还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申报退税。

三是多方信息共享。税改后,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享受减税红利。

问: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答: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来讲:

一是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即,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其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是优化服务、事后抽查。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获取情况,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问: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答: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自行申报会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答: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江税宣赵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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